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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辉与郭红、熊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郭红,熊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孙辉。被执行人郭红。被执行人熊湘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辉与被执行人郭红、熊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红、熊湘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孙辉与被执行人郭红、熊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世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