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刑三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逯存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甲,逯存林,王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三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44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叶堡乡程崖村安湾组**号。系被害人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汉族,1942年4月1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母。被告人逯存林,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不识字,农民,住秦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系被告人逯存林妹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逯存林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天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逯存林在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原南十字集贸市场内,因琐事与程某某、李某某夫妇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逯存林持刀将程某某左肋部刺伤。程某某先后被送往都兰县人民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抢救治疗。1999年8月15日,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3月5日,被告人逯存林在新疆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银都度假酒店内,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油城中心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系被他人刺伤左胸部致严重呼吸、循环机能障碍而死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逯存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逯存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积极抢救被害人、主观恶性小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因王某乙虽到过案发现场,但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侵害行为,且被害人伤情确系被告人逯存林一人所为,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电话费、丧葬费予以支持,对于所请求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逯存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王某甲医疗费19646.93元、护理费4866元、交通费1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住宿费400元、电话费141.74元、丧葬费21721.50元,共计50731.1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程某某、王某甲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王某乙参与了对程某某的殴打,是共同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逯存林在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原南十字集贸市场内,因琐事与程某某、李某某夫妇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逯存林持刀将程某某左肋部刺伤。程某某先后被送往都兰县人民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抢救治疗。1999年8月15日,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3月5日,被告人逯存林在新疆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银都度假酒店内,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油城中心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系被他人刺伤左胸部致严重呼吸、循环机能障碍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2月26日,秦安县公安局接天水市公安局批复文件,指定秦安县公安局管辖发生在青海省的程某某被伤害案件。接警后,经秦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查证,1999年7月18日17时许,程某某因琐事与逯存林、王某乙发生口角,后逯存林持刀刺穿程某某左胸部。1999年8月15日,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2月27日,秦安县公安局决定对程某某被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2014年3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油城中心派出所民警在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银都度假酒店内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逯存林。经讯问,嫌疑人逯存林对其将程某某伤害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死者程某某系被他人刺伤左胸部致严重呼吸、循环机能障碍而死亡。3、证人贾某某证明,我和逯存林、程某某都是秦安县人,在青海省都兰县一起摆摊时认识的。1999年7月18日下午3时许,有一个客户从逯存林处买了一块电子表,后来又不想要了,返回来要退表。可能这个客户把摊位记错了,就到程某某的摊位上退表,程某某说不是在他的摊位上买的,那个客户就到逯存林那里把表退了。逯存林就在自己的摊位上骂,程某某的媳妇也跟着骂,逯存林就到程某某的摊位上让程某某的媳妇不要骂了,后来就打开了。后听到程某某喊:“刀子、刀子。”我过去劝架,见程某某的左后肋骨里流着血,就和年建平、赵根琴把他们劝开,后来程某某将程某某送去医院了。我听当时在场的人说程某某是被逯存林捅的。4、证人牟某某证明,逯存林的摊位在我的对面,一个买主在逯存林的摊位上买了一块手表,后来那个买主又返回来把表退了,逯存林怀疑是摆摊的程某某唆使的,便和其妹夫王某乙找到程某某的摊位,相互骂了起来,随后逯存林、王某乙和程某某厮打起来,逯存林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程某某的左背部戳了一刀,见血从伤口处流出,三人都停下来。程某某到市场附近的联防室报案,后返回市场时就昏倒了,程某某几个人把程某某送到了都兰县人民医院。5、证人王某某证明,我和程某某的摊位是两对面。1999年7月18日早晨,有个客户在逯存林摊位上买了一块表,下午两点左右那个客户来退货,逯存林不给退,将客户打发走了,逯存林骂道:“买的东西怎能退呢。”程某某的媳妇听到以为是骂她,就对骂起来,王某乙的媳妇也来到程某某的摊位上,与程某某的媳妇边骂着打了起来。王某乙看见就过去,先是在程某某的左肩上打了一拳,程某某还了一拳。逯存林见状跑过去在程某某脸上打了一拳,还抓住程某某的头发向后撕,随后从腰里抽出一把刀子捅在程某某的左后肋骨上,程某某跑到我的摊位上,想抽出我摊位的铁架子去砸逯存林,我见程某某脊背后有血,就给程某某说他后背有血,程某某用手向后背摸了一下,见手上有血,叫喊着就走了,我看见程某某好象是去联防队,但走着走着就倒下了,有两个人扶上程某某向医院的方向走了。6、证人程某某证明,1999年7月18日17时许,我在自己的铺子里做生意,程某某捂着肚子进来说其被逯存林捅伤了。我就送程某某去都兰县人民医院,并通知了程某某家的人。后听说程某某转院到兰州后就死了。7、证人李某某证明,1999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程某某在都兰县市场上摆摊子卖货,有两个学生摸样的娃娃来到我们的摊位,说是在我这里买的电子表是坏的,要换一个,我看了一下给程某某说不是我们卖的表,让他们从哪买的就到哪里去换。这两个少年到逯存林的摊位上把表换了。紧接着逯存林一边骂一边往我摊位跟前走,过来后直接把我的摊子给掀翻了,程某某便和逯存林厮扯起来,逯存林的妹夫王某乙和其妹妹也过来,我就和逯存林的妹妹互相对骂,不知道是逯存林还是王某乙在我的脸上打了一拳,将我打倒在地,等我起来后,程某某、逯存林和王某乙都不见了,我看到地上有点状的血迹一直延伸到市场门口,就顺着血迹追出市场门外,见程某某站在一辆车的外面,我过去见程某某在车里坐着,脸色非常黄,一只手捂着他的左面还是右面的肋骨处。我赶紧回去把摊子收拾完后赶到了都兰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我听逯存林说:当时程某某朝他脸上打了一锁子,他返回到摊位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本来想着朝程某某的手或胳膊上划一下,没想到弄成现在这个样子。8、证人王某乙证明,1999年7月份的一天16时许,我在我的摊位上卖货,听到逯存林和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在争吵,后来逯存林和程某某相互厮打起来,程某某拿了一把锁子打在逯存林的眉骨处,我妻子逯某某跑过去劝架,李某某往逯某某跟前扑,我上去拉李某某,在李某某的脸上打了几巴掌。逯存林和程某某在旁边打架,后听到程某某喊叫着:“刀子、刀子。”从市场门口出去了,逯存林也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我听人说程某某被送到都兰县人民医院去了。当我赶到都兰县人民医院,见程某某坐着,右手捂着肋部,肋部处在流血,逯存林也在都兰县人民医院,逯存林给我说是他用刀子在程某某的肋部捅了一刀。9、证人逯某某证明,1999年农历六月初六,我和逯存林都在都兰县一个市场内摆摊卖小百货。当时我听见吵闹声,看见逯存林和程某某夫妇在打架,我跑过去劝架,李某某拿着一把裤带在逯存林的头部抽打了一下,我抓住李某某的双手往开拉,程某某拿着一把锁子打在逯存林的头上,逯存林被打的蹲在地上。李某某在我的腹部踢了两脚,我就和李某某厮扯着,这时程某某站在我的身后,我感觉我的头部被人打了几拳,腰里被人打了一板凳,我丈夫王某乙赶过来,把李某某撕开,并在李某某的脸上打了两巴掌,逯存林和程某某在一旁厮打着,我感觉腰疼、肚子疼、头晕,就蹲在地上起不来了。当王某乙扶我起来后,我没有看到逯存林和程某某。回家后听说当时打架时逯存林将程某某戳了一刀子。10、证人程某某证明,1999年7月的一天,我接到程某某的电话说程某某病了,在都兰县人民医院住院。我到医院后才知道程某某是因为和逯存林、王某乙打架时,被逯存林用刀捅伤的。11、被告人逯存林供述,1999年农历六月初六下午16时许,一个藏族人在我摊位上以5元钱买了一块电子表,当这个藏族人走到程某某的摊位跟前时,程某某的妻子让这个人把表退了,她以2.5元钱给这个人卖同样的电子表。这个人回到我的摊位上,让我给他退表,我就把表给他退了,这个人就到程某某的摊子上买了电子表。我很生气,过去找程某某的妻子说理,随后我们就吵了起来,互相对骂,我拿起程某某家摊位上摆的小孩踢的毽子打向程某某的妻子,程某某拿了一把铁锁子向我打来,打在我的左眉梢上。我妹妹逯某某和妹夫王某乙见状也过来了,逯某某过来劝架,程某某妻子就往逯某某跟前扑,王某乙朝程某某妻子身上打了两拳,程某某扑过来和我厮打,我用随身携带的木工刀朝程某某身上戳了一刀,后把刀子扔在程某某家摊位上了。我看见程某某往程某某家摊位方向走了,后来我到程某某家的摊位跟前时,看见程某某扶着程某某,程某某的左腰在流血,我和程某某、王某乙叫了一辆出租车将程某某送到都兰县人民医院治疗。在程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我一直陪着,给程某某出钱治疗,后在秦安县交警大队门口听逯富商说程某某死了,我就跑到新疆躲藏起来。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认证,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程某某、王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时,王某乙虽在案发现场,但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乙对被害人程某某实施了侵害行为,且程某某是因被告人逯存林持刀捅刺,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因此,王某乙对程某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人逯存林赔偿上诉人程某某、王某甲的物质损失正确,赔偿数额的计算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磊代理审判员  李旭东代理审判员  高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