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外号“老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王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员李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1日9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王某让刘某到冷水江市火车东站附近的金竹宾馆408房交易。后刘某来到约定地点给了王某100元现金,王某卖给刘某1小包约0.4克甲基苯丙胺。2、2014年12月11日14时许,吸毒人员刘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又让刘某到冷水江市火车东站附近的金竹宾馆408房交易。后刘某来到约定地点给了王某100元现金,王某卖给刘某1小包约0.4克甲基苯丙胺。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得赃款2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日常生活。2014年12月13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冷水江市火车东站附近的金竹宾馆地段有人吸毒,民警遂赶到金竹宾馆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王某抓获。到案后,王某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吸毒人员信息表、尿检报告、冷水江市金竹宾馆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思雪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