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辖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梅根与韦志壮、徐治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根,韦志壮,徐治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辖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梅根。委托代理人曾建清。被告韦志壮。被告徐治东,(系江阴市马镇新建物资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郭杰,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张梅根与韦志壮、徐治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韦志壮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梅根诉称,2014年4月05日9时59分许,张梅根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福达汽修厂门口地段时,车辆左侧与沿环北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韦志壮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张梅根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另肇事车辆属江阴市马镇新建物资经营部所有,业主为徐治东。事故发生后,经治疗出院,现来院起诉要求韦志壮、徐治东依法给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应移送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05日9时59分许,张梅根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福达汽修厂门口地段时,车辆左侧与沿环北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韦志壮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张梅根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在江苏省江阴市辖区。原告提供了道路事故证明书、伤情治疗相关资料、医疗发票、修理发票等证据。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即侵权行为地系江苏省江阴市。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韦志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韦志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韦志壮负担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新阳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