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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博与冯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冯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刘博,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冯帅,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刘博与被告冯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户籍登记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其经常居住地亦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