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他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丁仕杰与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仕杰,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张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124-1号原告:丁仕杰,男,汉族,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被告:张亚琴。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亚琴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亚琴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