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与被告杨启发、王爱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杨启发,王爱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法定代表人李占寅,厂长。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启发,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爱民,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与被告杨启发、王爱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