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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召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廷、汤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被执行人张廷,男,生于1981年12月,住南召县留山镇。被执行人汤丽,女,生于1983年7月,住址同上。申请人南召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廷、汤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召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