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松成与李文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张松成。被告李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成诉被告李文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张松成承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