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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松成与李文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张松成。被告李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成诉被告李文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张松成承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