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中绿,张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张中绿,张树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唐亚玲,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绿,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树文,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中绿、张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