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XX伟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702号罪犯XX伟,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9)商少刑初字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周口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以(2010)周少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对同案犯进行改判。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XX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XX伟于1998年5月24日下午,该犯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致使张某死亡。该犯系未成年。罪犯XX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