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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罗国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国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50号罪犯罗国栋,男,51岁(1964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2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国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7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05年6月13日以(2005)高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07年6月29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19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10月24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30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2月3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1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罗国栋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罗国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罗国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罗国栋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国栋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罗国栋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国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国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及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