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赵某。被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吴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执,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乙。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争执。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61,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