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俊与李世芳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李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李世芳。本院在执行王俊与李世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世芳的银行存款34940元(案款331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43元、执行费397元、实际支出费用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