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桂颜与冼峻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颜,冼峻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黄桂颜,女,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冼峻峙,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原告黄桂颜与被告冼峻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少雄、代理审判员张靖、人民陪审员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峻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桂颜起诉认为,2013年9月20日,被告冼峻峙以办理房屋过户资金紧缺为由,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在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借款归还给原告,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自己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冼峻峙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9月20日,借款人冼峻峙立下的借条一份,证明当时被告冼峻峙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逾期不还按银行利率计息。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冼峻峙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冼峻峙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被告冼峻峙以办理房屋过户资金紧缺为由,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借款期三个月(从2013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逾期不归还,按银行利息计算。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费。本院认为,被告冼峻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将尚欠借款归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计算的借款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冼峻峙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黄桂颜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6元,由被告冼峻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 靖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逸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