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4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关慈茗与吴亮民间借贷纠纷2013执43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慈茗,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4349号申请执行人:关慈茗,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号之****房。委托代理人陈土胜、朱桥,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吴亮,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沾益直街**号***房。关慈茗与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亮应向关慈茗归还借款70000元及其银行利息(按本金70000元计,自2011年1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诉讼费155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双方确认执行标的为6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月底前偿还13000元;于2014年12月月底前偿还13000元;于2015年1月月底前偿还13000元;2015年2月月底前偿还130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434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