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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成财与吴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财,吴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吴远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成财与被执行人吴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成财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吴远平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一区16号楼23层2308号、建筑面积为73.8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外。本院已依法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暂不宜处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成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杨从兴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