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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2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继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常伟,男,土家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修梅镇七重社区三方组,身份证号码:4324271973********。被执行人:朱继全,男,汉族,住址:珠海市,身份证号码:×××7517。关于王常伟申请执行朱继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26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朱继全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为62×××1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常伟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继全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为62×××1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