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招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元等3人与被执行人孙建融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元,刘彩新,刘永霞,孙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元,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玲珑镇鲁格庄村。申请执行人刘彩新,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永霞,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蚕庄镇柳杭村。被执行人孙建荣,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无业,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孙家大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元、刘彩新、刘永霞与被执行人孙建荣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13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考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