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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邱绍铎与邱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绍铎,邱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256号原告邱绍铎,农民。委托代理人仝太富,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挺,自由职业。原告邱绍铎与被告邱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绍铎及其委托代理人仝太富,被告邱挺到庭参加诉讼后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绍铎诉称:2008年10月30日,被告邱挺因家庭急需用钱,其妻王莉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后王莉于2012年2月29日病故,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2012年2月11日,被告妻子向案外人邵波借款5000元,因邵波也欠原告钱,所以邵波同意将该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17200元,当庭变更为175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7500元,利息计算标准为以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自2008年10月30日起计算到2015年1月30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挺辩称:原告只要能证明借条是我妻子王莉出具的,我就认可;2008年的借条已支付过利息;2012年2月王莉已病重,该2012年2月11日的借条是否是王莉出具不确定,即使是王莉出具,借条上已写明还款日期为一个月,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经审理查明:王莉与被告邱挺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9日王莉去世。被告王莉于2008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为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2年2月王莉兄弟代王莉偿还1000元。另查明,2012年2月11日,王莉向案外人邵波借款5000元,并向邵波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邵波伍仟元正,现在没有过一个月以后来拿2012年2月11日王莉”。后邵波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邱绍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条、(2012)睢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邱挺妻子王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邱绍铎借款5000元、向案外人邵波借款5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张,王莉与原告、案外人邵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其中2008年5000元借款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2012年2月已付的1000元应为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借款均发生于被告邱挺与王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被告邱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关于被告抗辩的2012年的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借条上载明“现在没有过一个月以后来拿”,因该约定并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债权人有权随时催要借款,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催要后开始计算。现案外人邵波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3年7月向被告邱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即使如被告邱挺抗辩的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被告邱挺主张权利,应为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式,原告取得与原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诉讼时效自原告起诉时开始计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邱挺不认可借条是王莉出具的,但未针对自己的抗辩提供证据推翻书证,且中途退庭,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绍铎借款1万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自200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15年1月30日止,扣除已付的1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邱挺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娟人民陪审员  张延昭人民陪审员  夏春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