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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假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侯德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德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假字第34号罪犯侯德财,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德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白山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侯德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侯德财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2年11月6日,伙同他人,非法持有用于交换麻古的20克冰毒和换回的41粒麻古,数量较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裁剪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44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97.42元。该罪犯52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伙同他人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在监月消费高,未履行财产刑,主观恶性较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德财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