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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宝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宝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276号罪犯宝龙,曾用名包金龙,男,1970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判刑前系医生,捕前住海拉尔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科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宝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兴中法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三年零五个月十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斯琴高娃、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宝龙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宝龙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宝龙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宝龙未能提供罚金刑已执行及无力缴纳罚金的证据,故应从严适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宝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 政审判员 斯琴高娃审判员 包 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