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山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红与被告朱建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朱建中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王晓红。被告朱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与被告朱建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王晓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晓红负担。审判员 陈竹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