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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宋XX,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少华,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丁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丁玉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其琳28/13/201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