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宋XX,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少华,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丁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丁玉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其琳28/13/201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