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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56号原告:朱某某,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