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法恢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甘肃华羚集团临潭鹿儿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法恢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羚集团临潭鹿儿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锦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法定代表人邬清富,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州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送到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刘应甫)名下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74号(原地址为城关区酒泉路265号)乾昌大厦兰房(城私)产字第137740号(面积355.55平方米)房产过户至甘肃华羚集团临潭鹿儿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马海霞)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聪兰代理审判员 蔡建龙代理审判员 范文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玖玛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