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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海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42号罪犯李海伦。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吴江刑初字第09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向李海伦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同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海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海伦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海伦于2013年10月、2014年5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两次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海伦未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海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