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武汉天久龙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天久龙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武汉天久龙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清安园中居。组织机构代码:55501052-8。法定代表人邱咏生,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70638698-8。申请人武汉天久龙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30合同段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支行宝丰分理处的账户存款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30合同段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支行宝丰分理处的账户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