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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彭钢箭与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钢箭,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钢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进昌。上诉人彭钢箭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彭钢箭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艳代理审判员  姚瑶代理审判员  冯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