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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玲,李勇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837-1号原告沈俊玲,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勇,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同居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