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方与被告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方,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侯方,男,1991年2月23日生。被告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679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华东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戴启宏,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方与被告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回亚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方、被告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启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方诉称,2013年10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购得野利草莓汁饮料供国庆节宴请之用,货款712.8元。原告饮用时发现口感异常,随后出现恶心症状。原告将在被告处购买的野利蓝莓汁举报至常州市红梅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对被告销售的违法食品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通过工商的食品案件告知书得知被告销售的野利蓝莓汁饮料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塞糖”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存在,被告销售的违法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12.8元并十倍赔偿7128元,共计7840.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家乐福公司辩称,被告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上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原告购买的产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侯方在家乐福公司购买野利蓝莓汁饮料共36瓶,金额合计712.8元。2014年8月19日,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宁分局向侯方进行行政处理告知,告知内容为:对于你所举报的家乐福公司涉嫌经营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常天工商案(2014)0217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侯方于2014年12月31日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宁分局曾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现告知如下:当事人家乐福公司和平店销售的由呼伦贝尔市野利野生蓝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利牌蓝莓汁饮料的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甜塞糖”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行政处理告知记录、(2014)天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侯方与家乐福公司之间构成买卖饮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家乐福公司和平店所售野利蓝莓汁饮料,属于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家乐福公司所售的野利蓝莓汁饮料在其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列明含有“甜塞糖”,为大众所知,具有公示意义,该店对此是明知的,而工商机关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该种食品添加剂在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存在,故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家乐福公司仍然销售,侯方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损失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家乐福公司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侯方退还货款712.8元、赔偿7128元,合计78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回亚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