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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许某、王某甲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甲,季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江���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扬州市华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个体经商,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季某,焊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祥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及邹涛(另案处理)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步行街卫东排档内吃夜宵时与被害人马某、刘某、王某丁等人产生纠纷,被告人王某甲被王某丁打了一耳光,被告人王某甲便将被打情况告知被告人许某、季某后,一起找到王某丁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并用被告人许某提供的棒球棍及大排档内的餐具对王某丁等人实施殴打,致刘某、马某、王某丁等人受伤,排档内餐具、桌椅、冰箱等物品损坏,大量路人围观。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左顶部头皮挫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马某左枕骨及右额部头皮挫伤、双上肢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左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马某、刘某、王某丁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乙、殷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词;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等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王某甲、季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许某、王某甲、季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在本案中,鉴于三名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均能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梅应恺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莉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121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焱,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