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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黎贵与余雷斌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黎贵,余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余黎贵。被执行人余雷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余雷斌于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雷斌所有的浙A×××××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