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商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北京百智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智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025号原告北京百智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丰台体育中心11看台。法定代表人王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玲,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治路五峰国际六层。法定代表人冯翠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智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智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北京百智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