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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355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占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