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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线索,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