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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相泽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相泽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相泽(自报),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开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相泽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2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相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相泽在未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四区文明路七巷12号四楼316房开设无牌诊所,非法行医。2014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害人农某某(男,殁年31岁)来到上述316房找黄相泽就诊,黄诊断农的病情为上呼吸道感染,后用4支0.3克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加2支5毫克塞米松兑了一瓶0.9%的250毫升氯化钠注射液为农某某输液。20时20分,黄相泽又开具了0.2克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100毫升为农某某输液。约两分钟后,农某某出现嘴唇发紫、脸色发白并昏迷,黄相泽见状即停止对农输液,对农进行按压胸口、人工呼吸,并向农的手臂和心脏各注射了1支海王盐酸肾上素注射液,但农已停止呼吸及心跳。20时30分,黄相泽先后拨打120和110报警,后120急救医生到场证实农某某已经死亡。民警随即到场将黄相泽带回派出所审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农某某符合因使用克林霉素或其他药物导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所致的呼吸及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药物的使用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以上事实,被告人黄相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农某甲、黄某某、杨某某、杨某甲、万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审讯录像,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卫生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扣押清单,解剖申请书,户口簿,补充说明,被告人黄相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相泽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相泽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相泽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致被害人死亡,应在以上量刑幅度内量刑;考虑被告人黄相泽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相泽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黄相泽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黄相泽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相泽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弦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子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