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群与郑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郑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61号原告:王群,居民。被告:郑永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与被告郑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群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