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27号原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泾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村。法定代表人邹承慧。原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8元减半收取5579元,由原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