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自贡蜀胜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翔越电力线路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蜀胜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翔越电力线路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自贡蜀胜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理人唐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治鹏,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翔越电力线路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舒春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忠庆,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蜀胜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翔越电力线路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蜀胜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蜀胜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蜀胜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76元,由原告自贡蜀胜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勾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