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职员。被告: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荣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源公司)与被告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新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味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味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1月欣诚公司以每千克3.15元的价格向美味源公司订购F42果糖,约定货到且开具发票后欣诚公司支付货款。2013年10月8日,美味源公司向欣诚公司出货39000千克F42果糖,该批货物货款为122850元,2013年11月28日美味源公司再次向欣诚公司出货26000千克,货款为81900元,欣诚公司合计应付货款204750元。欣诚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分三次支付美味源公司货款100000元。经美味源公司多次催要,欣诚公司仍欠美味源公司货款104750元。请求:1、欣诚公司付清逾期货款共计10475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由欣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美味源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出货单两份、发票两份,证明美味源公司向欣诚公司出货,合计货款204750元;2、美味源公司与欣诚公司2014年9月份对账单及欣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欣诚公司确认尚欠美味源公司货款104750元。欣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11月28日欣诚公司两次购买美味源公司F42果糖39000千克、26000千克,合计应付货款204750元。欣诚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分三次支付美味源公司货款100000元。现欣诚公司仍欠美味源公司货款104750元。本院认为:美味源公司与欣诚公司买卖合同成立,欣诚公司欠美味源公司货款1047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美味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美味源公司请求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因美味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4750元;二、驳回江苏美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8元,由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