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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余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663号罪犯余龙,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湖吴刑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龙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余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龙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