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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渭彬、卢翔云,公司员工。被告董永祥,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撤诉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润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