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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红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潘红,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个体,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21369元(含执行费14469元)。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