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红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潘红,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个体,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21369元(含执行费14469元)。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