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忠义与王洋、张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义,王洋,张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义,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洋,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垒,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杨忠义与被执行人王洋、张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洋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住房公积金78,0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张垒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住房公积金63,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杨忠义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0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