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范清林与徐绍文、宋书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清林,徐绍文,宋书光,乐陵市丁坞镇东郭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888号原告范清林。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绍文。被告宋书光。被告乐陵市丁坞镇东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董风章,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升,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清林诉被告徐绍文、宋书光、乐陵市丁坞镇东郭村民委员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段 梅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