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曹晓靖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晓靖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00号罪犯曹晓靖,男,37岁(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20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晓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曹晓靖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2397号刑事裁定,准许曹晓靖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曹晓靖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曹晓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曹晓靖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曹晓靖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晓靖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曹晓靖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曹晓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晓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