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江翠霞与于海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翠霞,于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江翠霞。被执行人于海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翠霞与被执行人于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3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