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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普加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加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008号申请执行人普加生。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区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普加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李雪飞审判员  张文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艺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