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龚丽非法持有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62号罪犯龚丽,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丽犯非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7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龚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丽准予假释(余刑执行至201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关注公众号“”